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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錄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

第五條之一
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第六條
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
摘錄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部分條文

 


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30046908  號令、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300064451  號令會同修正

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

一、紀念日:
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

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
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
二、民俗節日:

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

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

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
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
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

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
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
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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